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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振法与王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038号原告张振法,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鹏辉,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振法与被告王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振法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振法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