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振法与王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038号原告张振法,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鹏辉,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振法与被告王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振法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振法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