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申连武与张敏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连武,张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申连武,男汉族1959年4月23日生,住平泉县平泉镇。被执行人,张敏杰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生,住平泉县平房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案件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振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