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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申连武与张敏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连武,张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申连武,男汉族1959年4月23日生,住平泉县平泉镇。被执行人,张敏杰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生,住平泉县平房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案件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振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