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潘玉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潘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钟赤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潘玉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特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潘玉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清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的债务,但被执行人潘玉平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潘玉平位于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集中居委会金竹东路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冷房权证字第号、冷房权证字第号)及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冷国用(2012)13-41-60-2-02、冷国用(2012)第13-41-60-2-03、04、05号]委托评估拍卖,先后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且房产的流拍价格远远高于债权数额,无法实现以物抵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冷民特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代理审判员 兰思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献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