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利红与洪碧雄、孙德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红,洪碧雄,孙德顺,广东鸿铸欣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洪碧华,曾细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615号申请人张利红。被申请人洪碧雄。被申请人孙德顺。被申请人广东鸿铸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山。法定代表人洪碧华。被申请人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天坛区。法定代表人洪碧华。被申请人洪碧华。被申请人曾细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利红诉被申请人洪碧雄、孙德顺、被申请人广东鸿铸欣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洪碧华、被申请人曾细芳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林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晓光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