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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杭州华东下沙家居有限公司与陈亚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东下沙家居有限公司,陈亚晖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杭州华东下沙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蓉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莹莹,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亚晖。原告杭州华东下沙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亚晖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杭经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37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杭州华东下沙家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蓉蓉、李莹莹,被告陈亚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华东下沙家居有限公司起诉称:2015年3月,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但被告对工作表现出极不负责的态度,多次表达对公司抱有不满的负面情绪。在原告多次通知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却总以要走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告于2015年8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结果明显不当。原告公司的全部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曾当面多次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也发了书面的通知函。原告已经尽到了用人单位通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被告主张2015年4月6日至8月2日期间的工资,该期间未满4个月,裁决书却将5个月的收入期间作为计算标准,属计算错误。其次,被告主张的工资错误,被告每月工资为1700元,其个人银行打款中的数额包括了加班工资、伙食补贴、高温补贴、话费、交通补贴、社保补贴等。上述补贴并非是被告工资的组成部分,其双倍工资的计算应按每个月工资1700元计算。原告现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被告答辩称:认可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3月6日进入原告处任运营总监,工作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2015年4月至7月工资金额分别为5257.44元、5162元、5160元、7322元。被告以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2015年10月26日,仲裁委作出杭经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03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8月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交的交易明细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被告自入职后,原告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5年4月6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原告应支付被告每月两倍工资。关于计算标准,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发放工资的具体构成,故本院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支付双倍工资的标准。经计算,原告尚应支付被告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21995元。被告主张的20000元低于上述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函已经送达被告,因此其关于多次要求被告签订合同,而被告拒绝签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杭州华东下沙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亚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华东下沙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华东下沙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何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