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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8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重庆北温泉九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温泉九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8087号原告重庆北温泉九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369号。法定代表人陈庆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安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傅琳琳,该公司员工。被告董勇,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北温泉九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北温泉九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北温泉九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北温泉九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北温泉九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侯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