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孙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孙轲。被申请人章留文。申请人孙轲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章留文账号62×××76(农行)的银行存款3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孙轲向本院以其名下账号62×××79(农行)的银行存款3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留文名下账号62×××76(农行)的银行存款3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锦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