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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孙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孙轲。被申请人章留文。申请人孙轲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章留文账号62×××76(农行)的银行存款3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孙轲向本院以其名下账号62×××79(农行)的银行存款3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留文名下账号62×××76(农行)的银行存款3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锦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