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2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商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商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37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学。被执行人:绍兴商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华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特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商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座802室商务办公房地产[建筑面积为578.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为137.46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2015第G15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许佳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