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郝志江,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委托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住大城县平××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于宛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