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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郝志江,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委托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住大城县平××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于宛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