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酒鼎小额贷款公司与闫亮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肃州区酒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闫亮国,段秋桦,许佳贤,邓洁美,王中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78号原告酒泉市肃州区酒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秀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芮,酒泉市肃州区酒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告闫亮国。被告段秋桦。被告许佳贤。被告邓洁美。被告王中强。原告酒泉市肃州区酒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亮国、段秋桦、许佳贤、邓洁美、王中强借款合同纠纷,2015年11月23日登记立案,同年12月8日原告酒泉市肃州区酒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市肃州区酒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863元,减半收取2932元,由原告酒泉市肃州区酒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世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