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行非审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孙放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非审字第00381号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韧,局长。委托代理人邵华,萧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主任。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孙放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萧国土资执罚(2014)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孙放非法占地一案,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5日予以立案,2014年11月16日开始调查,同月28日写出了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基于该调查报告,于2015年1月14日对孙放作出了萧国土资执罚(2014)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程序合法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萧县国土资源局在执法程序中,先调查取证后立案,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萧县国土资源局执行申请的萧国土资执罚(2014)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昭玲审 判 员 单光金人民陪审员 马文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