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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4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华东与王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东,王朝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4776号原告陈华东,男。被告王朝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东与被告王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东撤回对被告王朝建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陈华东负担。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