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冉某、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冉某,吴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154号原告何某某,农民。被告冉某,农民。被告吴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冉某、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殷良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宋佳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