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中民一撤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芬与楚雄市永盛天使幼儿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楚雄市永盛天使幼儿园,王芬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楚中民一撤字第4号申请人楚雄市永盛天使幼儿园。委托代理人施锦龙,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芬,女,彝族。委托代理人袁其委,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楚雄市永盛天使幼儿园因与被申请人王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楚雄市永盛天使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施锦龙、被申请人王芬的委托代理人袁其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楚雄市永盛天使幼儿园诉称,(一)仲裁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从事的是幼儿教师工作,跟普通工作岗位不同的是幼儿教师兼具一定的看护性职责,幼儿园在管理活动中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幼儿教师在中午午休和下午放学送孩子会存在一定的弹性工作时间,每天会有工作人员和老师轮流值班1小时,但正常的节假日、双休是完全能保证的,而且由于教师工作的特殊性,每年寒暑假也都得到休息,综合来看每天教师上班时间均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也不超过44小时,并未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工作时间延时加班认定错误,裁决申请人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明显不当。(二)仲裁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工作期间,多次严重违反申请人《楚雄市永盛天使幼儿园的管理规范》以及《楚雄市永盛天使幼儿园补充规定》,多次打骂幼儿学生,以致学生家长到学校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因被申请人严重违反申请人的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经济补偿的情形。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中并未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若要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理由应是被申请人严重违反申请人用人管理办法,故解除劳动合同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进行经济补偿。请求依法撤销楚雄市仲裁案(2015)第33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裁决。本案涉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王芬口头答辩称,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裁决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责令申请人返还扣留的王芬大专毕业证。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楚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楚雄市仲案字(2015)第33号仲裁裁决应否撤销?针对上述争议,申请人楚雄市永盛天使幼儿园提交了下列证据,欲证实楚雄市仲案字(2015)第33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1、楚雄市永盛天使幼儿园教师日常工作二份,欲证实工作规范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幼儿;2、幼儿在园表现以及家长意见二份,欲证实教师有寒暑假而且假期不短;3、南华天使智业有限公司关于鼓励教师学历提高及培训工作相关事宜通知一份,欲证实单位为鼓励提高教师学历,给予了补助,并约定领取大专补助须在单位工作满5年;4、楚雄市永盛天使幼儿园大专就读补助统计表三份及楚雄市永盛天使幼儿园收支一览表三份,欲证实教师有补助,王芬也领取了补助;5、调查笔录一份,欲证实王芬有体罚学生的情形,而且后果比较严重。经质证,被申请人王芬对证据1无异议,同时该证据第九条证明了教师必须在学生午休时要值班,工作规范也可以证明王芬如果体罚学生就应该被扣钱,但王芬没有被扣除过工资;对证据2无异议,同时该证据也证明家长和学生都认可王芬的教学水平;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同时证明幼儿园有能力为王芬交纳社会保险,王芬的每月工资偏低;对证据5不认可。诉讼中,王芬提交了下列证据欲证实楚雄市仲案字(2015)第33号仲裁裁决不应撤销;1、楚雄市永盛天使幼儿园秋季大大班、大班一日作息时间表,欲证明该作息时间表要求教师7:10分就入园签到,按照幼儿园的管理规定,不按时入园的将被扣分,并最终扣当月工资,仅按照作息时间规定,教师的一天工作时间就为十个小时二十分钟,如果加上17:30分后有的家长并未实际接走孩子,按照幼儿园规定教师必须进行看护,加上这段看护时间,则远超十小时;2、楚雄市永盛天使幼儿园2015年5月份教师工资表,欲证实根据《楚雄市永盛天使幼儿园教师日常工作规范(补充)》第二条规定,如果王芬体罚了学生,则会被学校从当月的工资中扣除100元至300元,王芬从未超出合理教学外体罚过学生,也从来没有因为体罚学生或严重违纪被扣过工资;2015年6月19日前幼儿园从未通知过王芬说因为严重违纪要开除王芬;幼儿园未给王芬缴纳社会保险,仅给个别教师缴纳社会保险;3、通告,欲证实2015年8月17日开除李正美、袁正丽、王加丽,这三人实际上或早于或晚于王芬辞职。但是,这份《通知》未包含王芬。经质证,申请人楚雄市永盛天使幼儿园对证据1不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认可。通过双方对上述证据的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对申请人楚雄市永盛天使幼儿园提供的证据1、2、3、4被申请人王芬无异议,应作定案证据采信。被申请人王芬提供的证据1、2、3客观真实,也应作定案证据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楚雄市仲案字(2015)第33号仲裁裁决有属于该条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也不能证实有该条规定的应撤销仲裁裁决的其他情形,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楚雄市永盛天使幼儿园请求撤销楚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楚雄市仲案字(2015)第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楚雄市永盛天使幼儿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鸿旭审判员 蒋文娟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文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