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厉汝成、梁秀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厉汝成,梁秀花,房文贵,张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19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园林路18号。负责人王小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厉汝成,市民。被执行人梁秀花(厉汝成之妻),市民。被执行人房文贵,市民。被执行人张德华,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商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厉汝成、梁秀花、房文贵、张德华银行存款44873.7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游 伟执行员 吴一飞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海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