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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郭守贤与郭保恒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守贤,郭保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150号申请执行人郭守贤被执行人郭保恒本院在执行郭守贤与郭保恒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保恒经本院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