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君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白长龙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TH-M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长龙,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TH-M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白长龙,男,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普选,男,汉族,1959年10月18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和解、上诉、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王耀华,陕西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TH-M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长龙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TH-M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长龙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长龙以为理由,提出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全部退还白长龙。代理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