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桐庐吉烨针织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知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知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桐庐吉烨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知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长春六街290号517室。法定代表人:陈黎青,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庐吉烨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旧县街道宁国寺路77号。法定代表人:郭炳昌,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义乌市知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桐庐吉烨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2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知��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知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知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义乌市知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