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李商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沧区瑞广达物资租赁站与严立权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沧区瑞广达物资租赁站,严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保字第12号申请人李沧区瑞广达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顾洪花,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严立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沧区瑞广达物资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严立权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李沧区瑞广达物资租赁站无法提供被申请人严立权的财产线索,故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沧区瑞广达物资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沧区瑞广达物资租赁站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案保全费人民币12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申请人李沧区瑞广达物资租赁站。代理审判员 程 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