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洪德与林兆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德,林兆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337号原告李洪德,男,汉族,1962年12月17日生。被告林兆春,男,汉族,1971年9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德与被告林兆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德因与被告林兆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李洪德负担。审判员 罗 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冯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