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蜜容与罗章荣、刘姬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蜜容,罗章荣,刘姬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084号申请执行人罗蜜容,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罗章荣,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姬玉,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罗蜜容与罗章荣、刘姬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及利息(计息时间从2014年4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坐落于福安市甘棠镇甘下线海峡茶都x幢109号房屋因另案被查封,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车管所无车辆登记记录,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分期履行,被执行人已偿还2.5万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