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新洲执字第006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旺生与吴广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旺生,吴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694-1号申请执行人杨旺生。被执行人吴广生。申请执行人杨旺生与被执行人吴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旺生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在银行、工商、车辆、公安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广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广生目前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本人下落不明,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马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