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岐敏与方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岐敏,方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462号原告吴岐敏,居民。被告方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岐敏与被告方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岐敏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吴岐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马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