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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岐敏与方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岐敏,方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462号原告吴岐敏,居民。被告方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岐敏与被告方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岐敏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吴岐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马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