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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任中霞与马光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中霞,马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341号申请执行人:任中霞,女,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光俊,男,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任中霞与被执行人马光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定民二初字第006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12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中霞与被执行人马光俊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二初字第00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胡骏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