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州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栓主、孙锡胜、孙松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栓主,孙锡胜,孙松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州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晓光,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栓主,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锡胜,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松芳,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栓主、孙锡胜、孙松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2008)莱州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栓主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栓主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亚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