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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终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蜀予与被上诉人田新杰、原审被告张明为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蜀予,田新杰,张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蜀予,男。委托代理人刘振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新杰,男。委托代理人杨瑞堂,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明,男。上诉人李蜀予与被上诉人田新杰、原审被告张明为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宛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蜀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振国,被上诉人田新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瑞堂,原审被告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宛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450元,退还上诉人李蜀予。审判长  王干祥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高 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