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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苗与刘玉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苗,刘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277号申请执行人徐苗,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玉山,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徐苗与被执行人刘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玉山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玉山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5800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川市房管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多发查找,办案人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但被执行人刘玉山卧病在床,病历载明刘玉山患有水肿、脾虚湿困、乙型肝炎相关性肾炎、糖尿病性肾病、混合型高脂血症、扩大性心肌病等。同时,被执行人承诺待病痊愈后,会逐步还清欠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告知你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437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邓佳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