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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终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腾均成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均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终字第0027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滕均成,曾用名滕君成,男,汉族,1954年4月17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2006年2月至2011年4月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钢轧总厂厂长,2011年4月任安徽长江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至2014年7月退休。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24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经枞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徐光敏,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仁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腾均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枞刑初字第0015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滕均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滕均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叁拾伍万贰仟肆佰捌拾壹元、100克中国工商银行如意金条一根予以没收,由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腾均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腾均成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刑初字第0015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风审判员 钱丹青审判员 程 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映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