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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余汉平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余汉平,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姚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68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负责人:楼永跃,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阳春、黄小玲。被告: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汉平。被告:余汉平。被告: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汉平。被告:余姚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圻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告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余汉平、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姚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新马路63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228**号;土地证号:国用(2012)001-030**);新马路65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228**号;土地证号:国用(2012)001-030**);新马路67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228**号;土地证号:国用(2012)001-030**);新马路69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228**号;土地证号:国用(2012)001-030**);新马路71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2287××号;土地证号:国用(2012)001-030**);新马路73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228**号;土地证号:国用(2012)001-030**);新马路77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228**号;土地证号:国用(2012)001-030**);新马路81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228**号;土地证号:国用(2012)001-030**);新马路83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228**号;土地证号:国用(2012)001-030**);新马路85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228**号;土地证号:国用(2012)001-030**)。二、查封被告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新马路622单元201-230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210**号;土地证号:国用(2012)001-022**)。三、查封被告余姚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余姚市城区中山南路22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0)字第005**号];城区中山南路26号、28号、3××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0)字第005**号];城区中山南路72号、7××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0)字第013**号];城区中山南路78号、8××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0)字第013**号。四、查封被告余姚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余姚市城区南兰江东路105-1××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0)字第01414、01417、01421、01423、01425、01426、01427、01428、014**号]。查封期限为36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或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彭书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