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3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保真与阜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真,阜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435号原告:孙保真,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室。法定代表人:吕光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保真与被告阜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法庭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保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保真负担。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樊长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