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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舒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200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嘉刑初字第200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某,女,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2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君、被告人舒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起,被告人舒某某、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承租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清河路XXX号莱莱棋牌室,并在该棋牌室内放置8台“晃晃麻将”专用机,以“晃晃麻将”形式招揽赌徒对外经营,从每副牌局中抽头人民币2元渔利。2014年9月起,两人约定每人一天轮流经营棋牌室,并各自收取当天的营业额。2014年10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将其经营上述棋牌室对外营业,聚集参赌人员高华、伍勇等8人(均另处)进行赌博活动。当日19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至上址缴获专用机8台、营业款人民币1167.80元及印有“莱莱棋牌”字样的筹码180枚,并抓获舒某某、陈某某、工作人员彭某某(另处)及参赌人员。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参赌人员高华、伍勇、崔小霞、潘晓赟、吴方龙、徐泉娟、杨建青、祝海清等人的证言,证人彭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及照片,两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人关于两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采纳公诉人的意见,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在案);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在案)。(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舒某某、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闻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 颖审判员  徐闻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