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军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军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650号罪犯蔡军平,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秦安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2)兰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军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9分。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遵守操作规程。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03.4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军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鱼娟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