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2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诉被告杨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杨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762-1号原告李伟,男,汉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杨学华,男,回族,1995年9月2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伟与被告杨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 红 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侯小韦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