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3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钱丹玫与林浩、常州春秋长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丹玫,林浩,常州春秋长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617号原告:钱丹玫。被告:林浩。被告:常州春秋长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新民里18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湖塘镇延政中大道1号益联常州国际汽贸城东南区1号106、107。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丹玫诉被告林浩、常州春秋长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丹玫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梁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