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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3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酉阳县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简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酉阳县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3099号原告酉阳县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南路124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4016-3。法定代表人杨胜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兵,本麻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云竹(该公司员工),男,1989年9月21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简易,男,1982年4月21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酉阳县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简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酉阳县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毛新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