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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志斌与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250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斌,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00号原告:陈志斌,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白宜纳。原告陈志斌诉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志斌诉称:由于生活需要,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在被告处购买了“中国孩子最喜爱的经典珍藏—睡前故事(彩图注音版)”,让原告作出了购买意愿的是该产品包装标识声称“最喜爱”。谁知道买回来小朋友读时,她们说最喜爱是不是全部人都喜欢啊?原告竟无言以对。后来有位朋友说“最喜爱”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告刻意隐瞒关于产品的真实情况,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诱骗原告与其发生交易,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五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6.8元并赔偿500元;2、被告承担原告交通费、材料打印复印费、误工费7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此案全部诉讼费。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在被告处购买了《中国孩子最喜爱的经典珍藏——睡前故事(彩图注音版)》图书一册。原告支付了货款26.8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购书发票。涉案图书的封面标注有“中国孩子最喜爱的经典珍藏”的字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示的“中国孩子最喜爱的经典珍藏”是否属于绝对化用语,是否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涉案图书封面标注的“中国孩子最喜爱的经典珍藏”,其中“最喜爱”用语带有强烈的评价色彩,违反了上述规定,以使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容易产生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6.8元并赔偿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货款的诉请已获支持,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原告亦应将购买的涉案商品返还给被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向原告陈志斌退还货款26.8元;原告陈志斌向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退还《中国孩子最喜爱的经典珍藏—睡前故事(彩图注音版)》图书1本,如不能退还,则以26.8元的价格折抵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应退货款。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向原告陈志斌赔偿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越人民陪审员  黎粤花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余铭瑶梁敏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