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费凯茹与于军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凯茹,于军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费凯茹,女,汉族,住东明县。法定代理人费跃峰,男,汉族,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张甲杰,菏泽开发国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军魁,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杰地址:菏泽市人民路中段中达地产五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凯茹诉被告于军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费凯茹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费凯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忠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崔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