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岑锐洪与义乌市彤纽电子商务商行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锐洪,义乌市彤纽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12号原告:岑锐洪,经商。委托代理人:许贞朋、吴天春。被告:义乌市彤纽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周永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义乌市彤纽电子商务商行关于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锐洪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胡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