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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苏雪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雪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86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雪刚,男,25岁(1990年1月17日出生)。2010年9月因扒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1年2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雪刚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代理检察员袁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雪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雪刚于2015年9月29日中午在北京西站北一出口处,趁被害人陈×不备,窃取其双肩背包内的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0元;后被告人苏雪刚被当场抓获;赃物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苏雪刚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张×、董×的证言,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及视频截图,北京市公安局北京西站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和物证照片,北京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总队出具的起赃经过,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北京西站分局发还清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774号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雪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的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雪刚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苏雪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苏雪刚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雪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赵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