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黎金旺与被执行人李林兴、徐云美、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金旺,李林兴,徐云美,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030号申请执行人黎金旺,男,1974年0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李林兴,男,1969年0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徐云美,女,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李林兴,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黎金旺与被执行人李林兴、徐云美、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黎金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9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查封,林权正在评估、拍卖,涉及系列案件,暂无法处置变现,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查封,林权正在评估、拍卖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