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咏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咏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1435号原告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沿湖路465号。法定代表人:余一灵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春,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咏婵。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咏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利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肖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