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合肥庐阳区兴旺木材经营部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庐阳区兴旺木材经营部,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94-1号原告:合肥庐阳区兴旺木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永生,总经理。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姜永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庐阳区兴旺木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合肥庐阳区兴旺木材经营部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庐阳区兴旺木材经营部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包雨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