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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5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师景端与陈雅菲、汤梦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景端,陈雅菲,汤梦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863号原告师景端,男,汉族,1937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高升桥东路15号2栋1单元2号。委托代理人邓恒,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湘川,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陈雅菲,女,汉族,1987年9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百寿路12号2栋3单元6楼2号。委托代理人颜诗树,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莉,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汤梦妮,女,汉族,1992年10月2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高升桥东路15号1栋3单元1号。委托代理人颜诗树,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莉,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景端诉被告陈雅菲、汤梦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原告师景端于2015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景端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景端撤回对被告陈雅菲、汤梦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师景端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冯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