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商)初字第25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明信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和润嘉艺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明信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和润嘉艺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5434号原告北京明信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东芦城村永兴巷南五条4号。组织机构代码:74007904-1。法定代表人夏望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林,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夏青茂,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和润嘉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西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59604602-5。法定代表人边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明信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信公司)与被告北京和润嘉艺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明信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明信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明信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七元,由原告北京明信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明信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三百零二元。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