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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吴红明与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明,李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93号原告:吴红明。委托代理人:左国栋,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明诉被告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红明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红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明撤回对被告李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红明负担。审 判 长  杜建辉代理审判员  黄景帅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