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金利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邓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金利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邓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利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涛。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金利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涛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3)合法民初字第04722号民事判决,重庆市合川区金利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市合川区金利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金利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金利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金利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 晨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