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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党国胜与被执行人陈永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国胜,陈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党国胜。被执行人陈永杰。申请执行人党国胜与被执行人陈永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38000元。本院依职权分别于2015年1月4日、2015年1月30日、2015年8月26日、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2月5日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船舶、工商、矿产、房产、土地,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4月2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