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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梁子湖执字第0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邹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胡某甲,胡某乙,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执字第00058-1号申请执行人邹某。被执行人胡某甲。被执行人胡某乙。被执行人贺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邹某与被执行人胡彬、胡某乙、贺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并分别向被执行人胡彬、胡某乙,贺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报告财产状况及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已履行了54966元,余款15034元未履行。经本院依法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胡彬的银行存款15034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锋审判员  陈绪同审判员  吴永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谈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