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恢执字第0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汪二平与邢大江、邢得凤、周正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二平,邢大江,邢得凤,周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恢执字第00075-2号申请执行人:汪二平,男,汉族,住牛埠镇。被执行人:邢大江,男,汉族,住址牛埠。被执行人:邢得凤,男,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周正东,男,汉族,昆山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1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73945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705元,案件执行费25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邢大江、邢得凤、周正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1801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周红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