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桂芳与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芳,张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商初字第834号原告张桂芳,抚远县寒葱沟镇红旗村卫生室二分室所长。被告张双,无固定职业。原告张桂芳与被告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高冬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桂芳诉称:2015年2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900元,约定在2015年3月16日还款,最迟不超过2015年5月20日,但是被告在2015年5月22日还款1800元后剩余欠款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双偿还借款5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双未答辩。原告张桂芳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举示借条一份,证明2015年2月16日,被告张双在原告借款人民币69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最迟在2015年5月20日前还清欠款。2015年5月22日,陈景祥代张双偿还原告1800元,尚欠5100元至今未偿还。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上,结合原告举示证据,经本院审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所举的借条,内容真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被告张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6日,通过陈景祥介绍被告张双在原告处借款6900元用于家庭生活,双方约定,2015年3月16日还款,最后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前。借款到期后,被告返还借款1800元,剩余51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双返还借款51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与原告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给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1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双给付原告张桂芳借款51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 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范振南